税务登记证
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税务登记证丢失补办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税务登记证丢失的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