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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受理颜鹏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颜鹏飞2024年1月15日9:00左右在你单位承建的灞桥区金泰东郡项目地块三EPC项目1号楼9楼安装消防管道时发生事故导致受伤的情况,经研究认定为工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灞人社工决[2024]340号关于颜鹏飞《认定工伤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地址: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69号灞桥区市民中心370室,电话:029-83510309),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19日
同步刊发报纸:《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