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公发【2017】148号 2017年4月26日印发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彻底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6号)和《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彻底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陕公治[2017]72号)文件精神,2017年5月1日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
用章单位申请刻制各类公章,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直接进行刻制。印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辖区分、县局治安大队备案。
二、工作流程
(一)用章单位刻制公章时须向刻制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级组织、机构刻制公章新公章的:
(1)用章单位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部门介绍信。
2、企业刻制新公章的:
(1)用章单位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1、2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持损坏的公章前往刻制企业刻制。
4、因公章遗失、被盗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1、2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在陕西日报、西安日报、西安晚报、三秦都市报、华商报等主流报刊刊登公章作废声明,登报三天无疑义的,提供报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授权书。
(二)印章刻制企业在受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时,要查验用章单位的有关证明,当场拍照留存申请经办人像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录入上传至西安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由用章单位申请经办人在印章备案三联单上签字确认后刻制公章,刻制后应在三联单上预留公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