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第三条 营销服务部的名称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称)××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在其营业区域范围外设立营销服务部。
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遗失登报要求
基层机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丢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在省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由人身保险省级机构书面向湖南保监局报告,提供登报声明后方可重新申领。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遗失登报
遗失声明: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不慎遗失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码:XXXXXX,声明作废。
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公告
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公告
机构名称: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
成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机构住所:XX市XX路XX号
机构编码:00000XXXXXXXXXX
业务范围: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收据等相关单证;
接受客户咨询和投诉;
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