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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司法局关于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的公告

强制登报

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清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认真梳理了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各类强制登报事项,现将梳理结果公示如下: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

单位

实施

层级

实施对象 公开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保留理由 备注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材料:清算组织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报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第一百八十五条。

周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级 法人 市级以上发行报 法人 1.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织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材料:清算组织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报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第一百八十五条。

周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级 法人 市级以上发行报 法人 1.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织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营业执照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局 企业 市级以上发行报 企业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发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第四条第四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县级 运输企业或个体经营户 《西安晚报》或《西安日报》 企业或个人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5 《道路运输证》补发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三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县级 运输企业或个体经营户 《西安晚报》或《西安日报》 企业或个人 《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6 退役军人残疾证作废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 公民 报刊 公民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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